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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息车贷”套路深 敲诈勒索诈骗齐上阵 近日一起套路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来源: 鹿城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19-12-30 15:33:30

  鹿城新闻网讯 日前,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施某等23人敲诈勒索、诈骗案开庭审理,检察官就该案21人涉嫌的以“低息车贷”名义引诱被害人“贷款”,并在后续服务过程中使用多种犯罪手段获取被害人高额钱款的犯罪事实提出指控,经法院开庭审理,采纳检察院指控意见,做出一审判决,23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

  本案中,以陈某、施某等人为首的股东在浙江杭州成立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并陆续在温州、台州等地设立分公司获得分店,通过公司股东指定总体“放贷”政策的方案,再由分公司负责人具体执行的方式开展工作,以“低息车贷”名义引诱被害人前来“贷款”,并在后续服务过程中,以“保证金”“服务费”“管理费”等名目向被害人收取费用,再通过认定被害人“违约”,用“拖车”的手段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的“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逐渐把这家公司发展成为以民间借贷为名,实际上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在实施套路贷的过程中,通过“肆意拖车”“卖车抵债”“上门催债”“诉讼要债”等方式向被害人多要高额钱款,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在温州市借贷行业形成恶劣影响。

  “我希望每个人都可以快速成长,可以风控一方,有分红。但在这之前都要练好基本功,责任心,有能力做好。扶持和帮助兄弟,同心协力做好这份事业。”在该犯罪集团的一个微信群里,施某说过这样一句话。他们通过对组织成员许以高额的经济利益,不断培养成员对组织的忠诚感并激发成员参与的积极性,意图通过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积累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期望最终达成对一个行业的非法控制,形成了以陈某、施某两人为犯罪集团的主犯,以郑某等21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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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该案是浙江省政法委挂牌督办的“首批"套路贷案件。对于该类型“套路贷”犯罪,鹿城区检察院有一个24字出庭方略:“双管齐下、擒贼擒王、外围包抄、攻心为上、分化瓦解、兑现政策”,检察官从庭内庭外两条战线出击,针对被告人和旁听家属进行释法说理,围绕被告人与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强化事实认定,同时把庭审重点放在主犯施某和陈某身上,在法庭调查阶段,对二人展开了详尽的连环询问,对其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并借助其他辩护人的问题为契机,让法庭形成了一种“围攻”的架势。最终,使得这两位曾经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的施某和陈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由于“套路贷”案件自身具有一种伪装性,许多参与旁听的被告人家属也带有一定的困惑和抗拒心理,检察官通过阐述犯罪构成的四方面要件,从“套路贷”的滋生、蔓延中逐步推演被告人如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深入浅出地论证了该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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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套路贷呢?套路贷和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有什么区别呢?

  在今年7月24日浙江公检法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该《纪要》给出了明确解释:首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一种或者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多平台借款平账、毁匿还款证据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属于“套路贷”;其次,“套路贷”案件通常伴有非法讨债的情形,但不是“套路贷”的构成要素。

  直白地说,“套路”多少并不影响“套路贷”的认定,而没有使用“套路”的,则不属于“套路贷”,《纪要》还为广大群众敲响警钟,在“套路贷”案件中,只要有“套路”,就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今后,在借贷行为中,一旦遇到行为人以各种名目收取繁多的费用,虚增贷款金额、故意设置不平等条款等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你就要当心了,这极有可能就是“套路贷”。我们一定要擦亮双眼,不要被“套路贷”迷惑。

记者:张雪晨 通讯员:鹿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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