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鹿城要闻  -> 正文

已付定金为何还不能买?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消费者维权获赔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5-08 13:24:55

近日,市民秦先生向12345反映,他在某知名银楼处购买一款价格为73000元的钻戒,并现场预付定金20000元。但不久后,商家却称预定的戒指已经卖掉了,并建议他更换其他“品质更好”“优惠力度更大”的戒指。秦先生认为自己已经付了定金还不能买到指定款式的戒指属于商家故意所为,系消费欺诈,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予以查处并按照钻戒三倍的价款赔偿损失。




接到该投诉举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对该银楼开展调查。商家解释在秦先生支付定金后向上游厂商联系供货,发现该款戒指已售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得知这一情况后,他们也立即与秦先生联系后续解决方案。经过调查,未发现该商家存在明知无货仍通过优惠价格的推销手段引导秦先生在其店内消费的情形,故决定不予立案。

但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作为经营者应当及时掌握商品相关信息,并及时告知消费者。在秦先生此次购物中,商家在未确定商品供货信息的情况下与消费者约定预售,事后却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指定商品给消费者,存在一定的责任。在组织双方调解后,商家最终退还消费者支付的20000元定金,并自愿补偿消费者2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温馨提醒,经营者在采取预售形式销售商品时,一定要及时掌握商品供应信息,避免出现“空口承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各位消费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时,也一定要注意辨别,详细了解商品信息再支付定金,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如您在生活中也遇到过相似情况,请拨打12345向监管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版 式  廖益凡

责 编  黄亦慧

审 核  林 玮

监 制  林 梅

总监制  金明月

更多鹿城新闻

图片新闻

更多视频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