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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鹿城区文化产业政策奖补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0-19 10:40:51

  各街道党工委、镇党委,区直有关单位党委(党组):

  根据《鹿城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鹿委发〔2018〕32号)、《鹿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鹿宣〔2019〕23号)、《关于修订〈鹿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鹿宣通〔2020〕37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鹿城区文化产业政策奖补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1年10月19日—2021年10月31日。

  二、申报对象及奖补标准

  (一)文化产业发展平台

  主要包括文化类特色小镇、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等文化产业集聚区以及文化产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平台运营机构可申请以下补助:

  1.新建的平台,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给予实际投资额的5%奖励,单个平台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新建的平台(包括建成投用三年内的平台),按照文化产业租赁面积给予平台10元/平方米·月补助,单个平台补助不超过60万元,入驻企业行业代码需为文化产业;

  3.对平台运营机构用于平台发展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组织举办为平台内文化企业服务的文化品牌推广活动、文化主题活动,按照活动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活动补助不超过10万元;

  5.已在运营的产业发展平台,投入资金进行配套设施建设完善文化业态功能,在传统文化传承、非遗跨界整合、新文创、特色公共文化空间等领域形成具有影响和辐射带动作用的文化业态,按照建设投入的60%给予补助,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平台运营机构积极引进区外文化产业企业在鹿城注册公司并入驻平台,对每引进一家规限上区外、市外文化产业企业,分别给予平台运营机构5万元、10万元奖励;

  7.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上年度文化产业营收1亿元以上的平台,当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及税收增速超过20%的,奖励100万元;

  8.创意设计服务平台与鹿城区企业达成合作,且设计服务实际业务发生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计服务费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平台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单个平台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主要包括文化展会平台、文化产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文化金融服务平台等,平台运营机构可申请以下补助:

  1.具有影响力的平台在鹿落地的,经认定,按照建设投入的70%,给予平台运营机构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新建的平台(包括建成投用三年内的平台),需租用办公场所的,按照租赁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月补助,补助不超过实际租金支出,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文创品牌活动平台。由我区企业主办,举办地设在鹿城,在浙江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型学术交流、研讨、重大赛事、论坛、展览等特色文化创意活动,经审核备案,可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鼓励文化企业展会平台。组织鹿城文化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相关博览会,策展影响力较大的,按照组织方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5.引进具有全国影响力或本地文化企业组建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协会等社会组织,按引进并落地的项目数以及产生的效益,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补助。

  (三)文化产业项目

  1.对以下四类有利于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出口导向类项目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额度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一是开拓或协助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成绩突出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项目;二是参加境外文化节庆、项目投标、市场调研、会议研讨等国际文化市场前期拓展活动;三是组织、策划赴境外开展文艺演出;四是组织、策划境外推介活动,租用境外文化博览会等场馆进行展示,宣传并推广文化产品或服务;

  2.对促进文化创意产品体验、展示和消费的项目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3.对挖掘开发具有本土特色的非遗文创产品,并得到市场认可、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的研发支持补助。

  (四)文化产业企业

  1.入驻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发展平台,纳入市级成长型、重点文化企业的,按经营用房租赁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补助,纳入规限上统计范围或者省级成长型、重点文化企业的,补助增加到15元/平方米·月,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新入驻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发展平台的文化企业,对其经营用房(不包括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首次装修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00元/平方米,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装修成本,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要求

  1.申报条件:项目申报主体为鹿城区各文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平台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鹿城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文化产业发展平台和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平台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能提升我区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平台有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平台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且已投入资金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围绕产业发展平台打造、产业规范提升和政府职能转变,对我区文化产业重大课题、规划编制、调查统计以及区委宣传部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委托行业组织承担的事项等,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支持。

  2.申报单位10月19日起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https://reward.wenzhou.gov.cn/app)注册账号,搜索相应奖补申报项目并按要求在线填写《申报表》,于10月31日前在线提交申报材料(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3.奖补项目适用对象为鹿城区属地统计、归属鹿城财政片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类企业、平台,行业代码需为文化产业代码或市监登记经营范围为文化产业。

  4.符合申报条件的平台,由平台运营机构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向区委宣传部申报。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本政策与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5.文化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应用于文化产业,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申报对象有关责任外,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与追回拨款、申报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扶持等措施。

  四、联系方式

  区文产中心:88030596。



  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宣传部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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