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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治疗医保怎么报销?新冠异地报销政策?

来源: ​温州晚报  发布时间: 2023-01-11 10:48:50

  从2023年1月8日起,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看新冠门诊直接刷卡结算,没有起付线、没有封顶线,列入医保支付费用按不低于75%的比例报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延续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

  1月6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出台《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根据国家医保局和省医保局工作部署,我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同步立即开展系统改造测试,于1月8日0时正式实现政策落地。

  截至1月9日0时,我市已有81家医疗机构发生新冠门诊结算,共结算970人次,医保基金支出104534.62元,均次报销121.17元。

  新冠患者住院如何报销?

  答:我市参保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新冠患者本地门急诊如何报销?

  答:我市对参保患者在本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的相关的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不低于75%,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我市参保患者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按普通门急诊直接刷码(卡)结算,不享受新冠门诊专项保障。

  新冠异地报销政策?

  答:我市参保患者在市外住院治疗新冠的,执行统一费用保障政策。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我市参保患者在浙江省内新冠门急诊治疗的,参保人直接刷码(卡)结算。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新冠门诊专项保障,三级医疗机构按照普通门诊待遇。

  我市参保患者跨省异地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门急诊费用需自费后回参保地手工报销,参保人应向医疗机构获取门诊病例、发票、费用清单等报销材料。

  我市参保患者跨省异地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普通门诊待遇直接刷码(卡)结算。

  如何界定哪些属于新冠费用?

  答: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纳入保障范围。

  新冠医保用药有没有变化?

  答: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国家医保局决定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有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660种,在此基础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冠治疗药品也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在此基础上,根据我省规定,目前已将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和居家治疗常用药物复方氨酚烷胺胶囊、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氨酚麻美干混悬剂、珍元清咽散、川贝清肺糖浆、复方鱼腥草合剂、复方鱼腥草滴丸、芙朴感冒颗粒、珍黄胶囊、天一止咳糖浆、抗病毒滴丸、复方甘草浙贝氦化铵片、地喹氯铵、愈创甘油醚、福尔可定等15种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温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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