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都市报讯 2022年6月7日,温州市鹿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市鹿城一五金厂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对抛光车间除尘系统的水质过滤池、水质过滤装置等部位至少每班进行粉尘及泥浆清理,未对抛光车间除尘系统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等部位至少每周进行粉尘清理。经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按照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的行为。该局于当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五金厂抛光车间为产生可燃爆粉尘的作业场所,未按照《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标准要求,每班清理湿式除尘器的水质过滤池、水质过滤装置,每周清理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等抛光车间除尘系统残留的粉尘及泥浆。
鹿城区应急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2022年6月24日,鹿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决定对该五金厂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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