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名九旬老人洪老伯卖房遭遇买家反悔,好心退还定金反而被房屋中介告上法庭。鹿城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判决老人不承担支付报酬义务,由房屋买受人向房屋中介支付报酬3万元,并提醒中介机构向老年人提供中介服务时更应尽忠实义务,确保老年人在充分理解合同权利义务下作真实意思表示。
洪老伯有一套建筑面积为35.59平方米的三层商住房,一层为店面,二层以上为住房,在挂牌出售时与中介约定,自己最后“净拿”房款282万元,中介费按房产成交价差价确定。2021年4月1日,在中介的促成下,洪老伯与卖家魏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成交总价为288万元,定金30万元。同日,洪老伯、魏先生分别与中介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确定中介报酬分别为6万元、4万元。而后魏先生向洪老伯给付定金。
3天后,因种种缘由,魏先生担心该房产不是“学区房”,且中介无法回复百分之百确保,故而联系中介告知洪老伯,想要解除合同。洪老伯很无奈,但不想因为定金退还问题惹上纷争,所以答应解除,并如数退还30万元定金。
洪老伯以为此事就此了结,不曾想房屋中介却带着有洪老伯摁指印的“净拿”式中介合同找上他,指着其中的一行小字表示,合同中写明“若双方自行协商解除合同,则双方应按与中介方书面约定的居间服务费标准支付给中介方”,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视为中介方已经完成居间服务事项,合同解除后也应付中介费。并于2022年7月,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洪老伯、魏先生共同支付中介报酬10万元。
开庭当天,洪老伯在女儿的陪同下参与庭审。洪老伯认为,和中介说好的“净拿”就是房屋顺利卖出后支付中介报酬,既然交易未成功,自己通情达理退了本可以不用退的定金,作为卖方毫无过错,按理来说不必再付中介报酬。魏先生则称,解除合同的原因在于中介无法明确房屋为“学区房”,过错方是中介,自己也不用付中介报酬。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合同均由房屋中介提供,与洪老伯签订的“净拿”式合同中关于报酬给付及违约责任字体偏小,未加粗提示。
法院认为,关于洪老伯应否支付中介报酬的问题,在签订合同时洪老伯年近九旬,在复杂经济活动中的辨别能力处于相对弱势,难以识别交易套路及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房屋中介也未就相应条款对洪老伯进行必要的提示说明,致使洪老伯仅能考虑到房屋买卖合同顺利履行完毕这一特定情形,未能注意、亦无法理解合同中其与房屋中介约定的“净拿”含义,故双方关于中介报酬6万元的约定并不适用于房屋买卖合同变更、解除等情形,合同中关于中介报酬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对洪老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魏先生应否支付中介报酬的问题。法院表示,房屋交易系重大事项,魏先生具有审慎审查的义务,且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履行及解除均系魏先生按照自己的意愿提出,现未有证据证明中介向魏先生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有其他损害魏先生利益的行为,双方不再履行合同时,亦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魏先生支付中介报酬3万元,驳回中介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案件已生效,魏先生已主动履行支付3万元中介费的义务。
版 式 曾丹怡
责 编 戴武杰
审 核 蔡志坚
监 制 郑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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