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两起未及时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分别被处以罚款3000元、1000元。
据悉,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皆于2021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且未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依法报送2021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之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年度报告报送期间多次提醒、催报,涉案企业皆不予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最终,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分别处以罚款3000元、1000元的处罚,上缴财政。
按时公示年度报告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诚信体系的重要因素。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会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现2022年年度报告工作已开始,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温馨提醒:年报宜早不宜迟,凡2022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23年度报告。各经营单位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里办”APP、“浙江企业在线”等多个渠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送,以避免不必要的信用损失。
版 式 胡逸如
责 编 戴武杰
审 核 蔡志坚
监 制 郑 克
总监制 金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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